高雄市立圖書館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第1屆董事會106年度第1次會議訂定
第一條 本章程依高雄市立圖書館設置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雄市立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行政法人, 其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第三條 本館業務範圍如下:
- 一、 本館之經營管理。
- 二、 圖書資訊與教育文化活動之策劃、 行銷、 推廣、 合作及交流。
- 三、 受託辦理教育文化活動及營運管理教育文化設施。
- 四、 其他與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
第四條 本館設董事會, 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 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 均由監督機關遴選聘任之; 解聘時, 亦同。 本館董事、 監事任期三年, 除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外, 期滿得續聘一次。
第五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館, 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 不能指定時,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六條 本館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並以董事長為主席; 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董事長召集或由四分之一以上董事連署請求召開; 董事長因故無法擔任主席者, 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七條 董事會為本館行政審議機制, 並由董事長綜理行政協調事務, 提供館長專業治理之必要資源與行政協助。 董事會、 董事長、 董事及監事應依本自治條例及本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 並應尊重館長依本章程、 其他相關規章及聘約賦予之職權。
第八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 二、 本館經費之籌募及公務補助預算之分配。
- 三、 年度營運方針之核定。
- 四、 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 五、 年度預算、 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 六、 規章之審議。
- 七、 自有財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但處分不包括不動產。
- 八、 本自治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 九、 館長、 副館長任免之審議
- 十、 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第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年度營運決算之審核。
- 二、 營運、 財務狀況之監督。
- 三、 財務帳冊、 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 四、 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得單獨行使職權; 常務監事由監事互推一人為之, 代表全體監事親自列席董事會議。
第十條 董事長得指定本館相關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列席董事會議, 報告業務概況及答覆董事、 監事提問事項, 並得邀請會計師、 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 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十一條 監事、 常務監事及館長得於董事會議提出議案或為臨時動議, 並參與議案討論或陳述意見, 但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 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 得宣佈停止討論, 提付表決。議案表決時, 主席得徵詢在場董事意見, 無異議者視為同意。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 並作成紀錄。
第十三條 本館董事、 監事、 館長、 副館長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本館為買賣、 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但有正當理由, 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三分之二之決議者, 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正當理由, 以辦理本館業務相關者為限。
第十四條 本館兼任之董事長、 董事及監事, 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董事會及監事會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 辦理相關行政事務及內部稽核等作業。
第十六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 副館長一人至二人; 館長以下分部辦事。
第十七條 本館設下列部門, 分別掌理相關業務:
- 採編部: 館藏發展政策、 各項資料之選購、 徵集、 交換登記、 分類編目、 推薦受贈及輔導社區與行動圖書館等事項。
- 閱覽部: 閱覽典藏及流通、 圖書資料借還、 網路借書、 視聽資料、 讀者服務等事項。
- 推廣部: 推廣活動、 展覽、 演講、 文宣行銷、 導覽參觀、 培訓及志工管理等事項。
- 數位資源系統部: 各種資訊資料分析、 程式設計、 資訊軟硬體維護、 教育訓練、 數位資源及微型自助圖書館等事項。
- 多元文化部: 多元文化、 語言、 留學之閱讀、 交流與推廣、 參考諮詢、 館際合作等事項。
- 國際繪本部: 繪本、 兒童文學、 橋樑書之閱讀、 國際交流與推廣等事項。
- 研發部: 相關業務之研究、 考核、 調查、 輔導、 發展、 高雄書及其他特藏等事項。
- 總務部: 文書、 檔案、 採購、 事務、 出納、 財產、 工程及營繕、 建物與館區、 機電設施與車輛管理。
- 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招募、 進用、 訓練、 運用、 福利等事項。
- 財務管理部: 年度預(決) 算、 財務報表編製、 財務分析, 與因應行政法人辦理會計師財稅簽配合事項。
第十八條 本館視業務需要, 於適當地區設置分館, 掌理下列各有關事項:
- 圖書閱覽、 借還( 含通閱) 及管理。
- 各區藝文及閱讀活動推廣。
- 館務研究及創新。
- 讀者服務。
- 館舍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第十九條 館長由監督機關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任期三年。
館長為專任, 負責本館營運管理及業務之執行, 於職務範圍內, 得以館長名義對外行文, 並受董事會督導, 應列席董事會議備詢及報告。 其職掌如下:
- 一、 本館年度營運計畫之擬定。
- 二、 本館年度預算、 績效目標之擬訂及決算報告之提出。
- 三、 本館業務之執行與監督。
- 四、 本館人員之任免。
- 五、 本館其他業務計畫之核定。
館長之報酬、 終止聘任條件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應於聘約中明定, 並應報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 因應業務需要, 本館得聘任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本館人員之職稱、 薪資, 於人事管理規章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館長出缺、 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一、 副館長。
- 二、 行政長。
第二十二條 本館館務會議, 由館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以下列人 員組成之:
- 一、 館長。
- 二、 副館長。
- 三、 行政長。
- 四、 國際事務長。
- 五、 部經理。
- 六、 主任。
前項會議, 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