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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募得的資金都會用在買書嗎(捐款款項是否確為送一本書回家鄉計畫活動使用,有何管道可確認?)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8條:「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及第19條:「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辦理,本次募款所得將專款專用於高市圖購書計畫使用及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